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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

语言文字工作

关于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5 作者:语委会办公室 浏览: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等文件精神,增强全院师生员工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全面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的法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语言文字工作

1.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的副院长任主任委员,教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与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任委员。

2.组织全院师生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坚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院、教师、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评估评价等各个环节,开展学院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贡献力量。

3.全院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自觉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大力提高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素养和教学能力,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确保课堂用语、会议用语、宣传用语、公文用语等工作用语的规范性和标准性,确保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公务用语用字、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4.建立完善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检测和评价体系,每学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将测试和竞赛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

5.学院每年定期组织推普周活动,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丰富多彩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活动。

6.学院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设立专人负责语言文字工作,自觉接受学院和上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着力建设书香校园,提高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和语文素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倡导结合专业特点,依托校外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加大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疆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力度。

二、教师用语用字

1.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播音专业教师达到一级乙等,其他学科教师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2.教师课堂用语和校园工作用语,必须规范使用普通话,如教学设计、演示文稿、板书设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论著等,必须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3.自觉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培训活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构建和谐健康的语言生活。

4.学院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纳入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规范和工作规程,作为教师教学创新、技能竞赛和职称评聘的标准之一。

三、学生用语用字

1.热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觉传承中华优秀语言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2.自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觉致力于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

3.课堂笔记、课程作业、读书笔记、毕业论文(设计)、考试答卷等必须严格遵守书写规范;非课程学习需要,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其他不规范字。

4.撰写印刷宣传标语、网络用语等文字材料,不得随意错改成语、俗语和格言等。

四、校园用语用字

(一)校园用语

1.师生在校园必须自觉使用普通话,以及文明礼貌语进行日常交流。

2.师生教学用语和工作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

3.教师、学生、管理和服务人员参加集体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校园用字

1.校名、标语、名称牌、标志牌、奖状等各种标牌,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2.宣传文字视频等材料,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杜绝出现错别字。

3.各种会议、文体活动会标、标语、请柬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4.公文、讲义、教案、试卷、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论文论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五、语言文字工作相关评奖

1.每年开展推普周活动,对师生推广普及和研究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广泛参与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相关问卷调查和测试,并对问卷调查和测试结果优秀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3.每年组织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广泛组织师生全员参与中国经典诵读大赛、“三笔字”书写大赛、“冰心文学大赛”等比赛;积极倡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举办丰富多彩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和研究发展活动。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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