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关键词

勤工助学

Work-study

勤工助学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61号)和陕西省关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若干规定,结合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科技、文化和劳动服务,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与学生的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为主,坚持培养能力、提高

素质、缓解经济困难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进行;学校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条  本细则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由一名校领导兼任,成员由学生处、财资处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兼任。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六条  贯彻上级及学校关于勤工助学工作文件精神,制定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规划,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规章制度。

第七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切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九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建立相关信息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公德、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一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考评、评优与惩处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学校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其工作适合于学生参与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学校各部门也不得介绍学生参加上述劳动。

第十七条  学校要逐步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建立适宜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使学生勤工助学有长期固定的岗位和比较稳定的收入。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要广泛联系,为学生在社会上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程序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能够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有余力;

3、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责任心强。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办理程序:

进一步推进学院职能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制度。勤工助学学生管理采取岗位聘用制,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配备勤工助学学生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后,填写《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助理登记表》,方可聘用。每学期对勤工助学学生考核一次,对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与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章  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标准:

1.校内各单位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报酬原则上不超过8元/时/每人,其浮动范围主要根据工作的种类、强度、工作完成情况。报酬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其使用的临时工工资。

2.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管理性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时间、性质,按500-800元/人/每月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单位(或个人)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考核达到用工要求的,工资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用工要求的,根据情节,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工资,情节严重者扣发基本工资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事先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用人单位自定的学生劳务活动,工资自行解决,勤工助学办公室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应得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报酬标准造册登记,向学生集中发放。


第八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一般应接受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每年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中评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自强不息奖”的评比。

第三十条  对于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盗用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学校根据《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并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终止其工作,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必要时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要求终止工作或变更工作岗位时,须经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陕公网安备61011602000655号